9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按照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
“《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支持中小保险公司成长,引导保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发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教授周明对。
7月24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表示,政治局会议以来,围绕“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支持政策,本次《通知》的出台,是立足行业自身发展规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创新实践。
“长期以来,面对无风险利率下行趋势,加大权益资产配置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然选择。本次政策的出台,对保险资金加大权益资产配置,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创新战略的支持,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王军辉认为。
中小保险公司获得更多发展空间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方面,《通知》明确,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中国精算师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蕾解读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相对较晚,保险市场具有结构化差异,不同公司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上述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实现均衡化发展。”
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表示,《通知》针对不同规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数,相对于大型公司,适当下调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大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近几年马太效应日益明显,考虑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差异和发展阶段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促进中小公司的发展,有助于保证行业发展的均衡性和多样化,从而一方面促进保险行业内部的风险分散,一方面更好地为大众和公司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管培认为。
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解读称,从《通知》内容看,偿付能力差异化监管会对中小财险公司带来重大的发展利好。
“中小财产公司长期以来受资本的约束,偿付能力压力大,发展受到约束。”张青松表示,此次新规对不同规模的财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管理,计算最低资本时,中型公司按照95%,小型公司按照90%计算,将有力提升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推动中小公司积极发展,回归保险本源,提供更优质的保险风险保障。该政策的推出,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18个百分点。
利于保险公司加大权益类相关资产配置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对于风险因子调整,王军辉认为,这将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同时也更直接地体现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作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总裁于泽解读称,以该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资,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
“风险因子优化体现价值投资与支持科技创新导向,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不增加资本占用的情况下,加大权益类相关资产的配置。保险公司将会更加有力的支持实体经济,同时从国家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进一步夯实自身资本。”张青松表示。
王军辉表示,活跃资本市场对于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资本市场受制于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但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不变,各项支持资本市场的政策密集出台,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