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实行以来,信托业发展总体较为稳定。在此背景下,我国2014年前后进入了家族信托新纪元,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行业“皇冠上的明珠”,伴随着信托回归本源的机遇开启了蓬勃发展之路。
近期,这一相对平和的局面却被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宣告破产事件所打破。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这是《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第一家信托公司破产,也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信托公司破产事件。至此,国内的信托牌照数量从68张减少为67张。
公司破产原本是一件比较平常的事件,但新华信托作为一家持牌金融机构,其被宣告破产却给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带来了诸多警示。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开始担忧,如果此前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未来也面临破产,家族信托财产还是否安全,甚至对于考虑将要设立家族信托的潜在委托人来说,已经开始怀疑家族信托是否还有必要去设立。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就这一话题深度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
滕杰认为,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重要工具,此次新华信托被宣告破产事件,难免会让人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安全性产生怀疑。然而,即便将财富管理工具的管理主体破产风险事件纳入考量,家族信托也仍是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效果优秀的工具之一。
“放眼海外,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信托公司破产概率要远远大于国内相应机构,但这也并未妨碍海外银行、信托等业务的快速发展。结合此前某离岸信托被击穿事件,家族信托的设立者乃至参与者应当客观正视家族信托的功能,运用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家族信托的设立、运行等过程中做好对受托人的甄选、信托机制设计、内部监督、当事人权利行使等工作,进而促使财富通过家族信托保全隔离并长久传承,真正实现基业长青、家业永续。”滕杰表示。
破产对家族信托客户意味着什么从法律层面来看,信托公司破产,可能给家族信托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信托的效力及存续问题,另一方面是信托财产的安全性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信托法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不因受托人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因此,依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并不会因为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仍然可以依据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承继该信托业务,信托文件对此未作规定的,委托人及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也可自行及时选任新的受托人接手家族信托。
滕杰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新受托人选任前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其重组,并在新受托人确定后,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从这个角度而言,尽管信托公司会面临破产,但家族信托的效力和存续事项是有明确法律保障的。
针对信托财产的安全性问题,滕杰表示,家族信托同样受到《信托法》的规制,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从这个角度而言,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得以确保,不会因信托公司的破产而被纳入受托人的清算财产。
不过滕杰认为,仍然需要注意信托公司破产带来的现实难题,“虽然我国法律对信托的存续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作出了保障性规定,但现实中因信托公司破产所导致的信托财产所面临的各项实操问题仍需引起大家的重视。”
滕杰表示,有关信托公司破产而引发的家族信托变更受托人问题,还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论证分析、审慎处理,并将来在合适时机取得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支持。如果更换受托人事项发生于当前环境下,选任人应当谨慎选择新受托人,并在新信托文件中勤勉尽责地将信托内容延续下去,确保家族信托设立目的得以实现。
家族信托设立的几点建议在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家族信托的效力存续及财产安全性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的背景下,信托公司风险事件对家族信托业务影响相对有限,但在受托人更换过程中或多或少还是会面临新的问题。
有鉴于此,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形,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预判并加以防范,避免受托人自身风险传导至家族信托。滕杰进一步提出了三方面具体建议:
一是受托人的选择。滕杰认为,杜绝受托人风险事件的源头主要在于委托人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谨慎甄选。聚焦到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选择方面,委托人尚不能仅凭信托公司股东背景等单一因素进行决策,而要综合考量信托公司的细分业务结构、经营合规状况、风险控制能力、服务团队水平、资产管理规模等方面,尽可能选择各方面均排名前列且无明显短板的头部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
二是信托文件的制定。滕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