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最近一个年度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监管评估结果影响,4月以来,保险公司密集披露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截至4月25日记者发稿,已有8家保险公司披露了13项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多为年度或首度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上述公司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原因,主要为最近一个年度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监管评估档位低于5档。具体来看,包括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直接投资不动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直接投资不动产)、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间接股权投资)、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直接投资不动产)、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直接投资不动产)、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直接投资不动产)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间接股权投资)。此外,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还披露,公司另存在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免职情况。
记者注意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4月13日下发的《关于发布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公告的通知》,是促使上述公司集中披露投资管理能力不达标情况的直接原因。据介绍,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步履不停。
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
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2022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自评估、披露内容及要求、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指出,一系列监管框架的构建,都意图推进“宽信用”,强调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事中事后监管,从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规则的细化,提升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透明度,有助于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此举有助于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公司管理要求,全方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上述因不符合标准而被暂停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公司则表示:“将在强化公司资产负债高效联动、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后,再行恢复相关投资能力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