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中 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
时间:2023-03-23 17:14:42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就风险处置下债权人承担损失的顺序,香港金融管理局3月22日对外发布回应称,《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为香港的处置机制建立法律依据。该条例下,股东和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承担损失有明确顺序。

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在处置程序中,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本票据(包括核心股权资本、额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票据)持有人,应预期按照清盘情景所享有的优先次序处理。因此,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其后是额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票据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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