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3日专讯》银保监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解读时表示,已经就《办法》的影响,包括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中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负责人并称,正在研究针对所有不良资产的风险缓释手段。
*金融资产按风险程度分为五类*
针对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不明确、范围也较为随意。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有利于信用风险的全面准确防范和化解。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帐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