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3日专讯》银保监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对商业银行形成哪些影响?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认为,相较于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办法》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逾期超90天的债务应归为不良*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帐面馀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帐面馀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设置过渡期,2025年底前对所有存量业务重新分类*
《办法》设置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时间做好实施准备。《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