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鸣锣开市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历经三十多年栉风沐雨,基础制度改革取得突破、高水平开放不断推进、投资者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制度环境日益完善、法治建设和监管效能持续增强。为了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体系,需要与之配套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从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这是司法制度在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全面推进金融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改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金融审判体系的现代化,不仅对于服务保障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司法工作适应市场规律、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改革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和不断适应的过程,体现中国特色、总结中国经验,形成适应现代资本市场的先进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队伍。这是司法现代化的结果和要求,体现出金融审判体系吸收传统文明发展经验、契合现代国际通行水准的特殊变迁过程。
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决定了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而金融审判体系因其特有的技术复杂性和社会敏感性,要求具备更高的的现代化水平。在我国,中华法系的历史传承、金融市场的产权特征、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都将是金融审判体系改革关注的重点,从而促使改革举措契合资本市场结构性变化和演进规律,实现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金融审判体系改革将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一体两翼”的工作模式,从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管理制度、审判案件质效等多个方面,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使各项司法工作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好适应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实现金融市场法治化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供给,是引导金融更有效配置资源、约束资本野蛮生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金融审判体系改革会涉及审判体制和机制中的诸多问题,必然会引起权力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党的领导是金融审判体系改革的前提,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和最大政治优势。
金融监管和宏观金融政策具有随金融周期性波动而不断调整的特征,金融审判体系功能应融入金融市场的全周期治理,并借助市场与监管的力量拨开市场的云雾,准确探究金融交易的结构和目的,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积极构建重要信息共享、重大工作共商、重要问题共研、重大风险共防的协同善治新格局,将金融纠纷审理结果及反映的市场问题及时与金融监管沟通,并在专家咨询、监管政策、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资源共享。探索建立“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创新“沙盒”治理并完善创新容错纠错机制,通过案例测试检验市场创新模式,在具有前瞻性、重要性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中明确权利义务,为支持鼓励资本市场创新开放提供明确规则指引,并引导市场行为从源头上与国家治理要求相统一。
三、提升专业水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从现代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看,其产品体系表现出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多领域混合等特点,投融资主体多样、交易类型丰富。在精细化社会分工中,具体交易不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组织法、市场监管法等国内法律,还可能涉及国际法、国际交易惯例等。法律权威必须建立在对金融纠纷内在本质的理解之上,司法裁判必须贯通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商业逻辑、金融逻辑与法律逻辑。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专门化审判组织建设,发挥专项办案的集聚效应。集中金融审判资源建立专门审判组织,形成专门机构、专业人员、集中管辖的司法新模式,将有限的审判资源进行更高效的配置。目前我国推进金融审判体系改革成效斐然,先后成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不断集中和加强金融审判的资源保障,形成了高院金融庭、金融法院、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的专业化审判组织架构,并对证券、期货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为资本市场纠纷的专业、公正、高效审理打下了良好的机制基础。
二是类型化审判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案件质效。开展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设,进行类案研判、总结归纳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资本市场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多方参与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机制,通过选任专家陪审员、召开金融审判联席会议、成立证券业法官专业委员会、编写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建立法律统一适用平台和答疑系统等方式,确保类案研判的知识供给。
三是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培养跨领域复合型法治人才。创新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丰富多元的审判业务培训机制和综合素质养成机制,关注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借助联合举办专题高级研修班、选拔赴境外留学和高端业界国际会议,培养法律功底深厚、外语能力较强、熟悉国际金融商事规则的专业办案队伍,为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司法服务和保障打好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