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整改持续:多家银行下线自动分期功能,下调现金分期限额
时间:2022-11-25 17:12:19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信用卡没在本人确认下自动分期,产生分期费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银行自动开启信用卡自动分期服务”“分期付款使得费用增加”......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在各大投诉平台上,有不少反映“被银行自动分期”的情况。如今,这一问题有望缓解。

近日,包括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浙商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公告,主要涉及两大变化,一是将停止自动分期业务,二是调整信用卡现金分期金额上限,同时将“分期手续费”更名为“分期利息”。公告一经发出,备受市场关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主要是银行对信用卡新规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今年7月,银保监会、央行曾发布信用卡新规,点名批评了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违规情况,并在相关条款有了整改规定,促使银行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进行调整。博通咨询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记者称,当前信用卡行业已步入存量时代,需更注重合规和对现有客户的挖潜,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品质。

将停止自动分期业务

困扰投资者已久的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出现重大调整。近日,建设银行发布了一则关于龙卡益贷卡自动分期功能调整下线的公告,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该行龙卡益贷卡(金卡、白金卡)自动分期功能将调整下线,即自该日起新生成的已出账单,将不再进行自动分期,可根据账单列示金额合理安排还款。

据了解,龙卡益贷卡是建设银行推出的自动循环消费信贷信用卡。持卡人当期消费总额在账单日自动分期,客户分12期按月等额还款。而在调整之后,根据公告,新的已出账单将不再自动分期还款。

邮储银行也发布公告称,由于业务调整,将于今年12月30日下线该行的自动分期卡(包含自动分期成长卡和自动分期鸿运卡),届时将不再受理自动分期卡的进件、换卡和补卡等业务。已有卡片可以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卡片到期后不再续发新卡。

“因本行业务调整,自2022年12月30日起,浙商银行缤纷卡、浙商银行点金卡、浙商银行增金卡、浙商银行京东金融联名卡,将取消自动分期服务。”浙商银行也发布了类似公告,称持有上述卡片的客户,存量已发生且未钱还款的自动分期业务不受影响,该笔分期仍然有效;但新发生的消费,将不再进行自动分期。

另外,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了关于银联专享消费分期信用卡服务规则调整的公告,表示自2023年1月4日(含)起,若未签署分期协议,则相关汇总金额不会分期。

不过据部分银行介绍,在自动分期业务停止之后,持卡人仍可根据个人需要单独申请账单分期。比如浙商银行提及,若有信用卡分期需求,可通过该行手机App、微信等进行申请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

“对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停止并不意外。”一位信用卡行业资深从业者对记者称,近年来消费者关于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的投诉较多,自动分期业务已成为信用卡业务的“重灾区”之一,再加上监管力度加强,银行存在对业务进行调整的动力。

银保监会、央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即信用卡新规)中特别提到,银行要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规范员工行为和发卡营销,加强分期业务规范管理。由此来看,银行下线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不仅是落实对信用卡新规的要求,也能更好维护持卡人权益。

现金分期限额下调

除了下线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外,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上,银行还有重大调整,主要涉及下调信用卡现金分期金额上限、优化分期业务的息费展示等。

比如,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多家银行接连发布公告称,将对信用卡分期金额上限进行调整,现金类分期额度上限降至不高于5万元。

根据公告,平安银行将于2023年1月3日对现金分期可办理金额上限进行调整。由“单笔最高申请金额不可超过现金分期可申请额度且不高于10万元”调整为“现金分期累计金额不超过客户现金分期额度且不高于5万元”。

宁波银行也发布了一则《关于调整宁波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公告》,称自2022年11月21日起,将调整万利金、现金易两类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分期总金额最高5万元,单笔分期期数最长24期。此前已办理且未到期的现金分期不受影响。

王蓬博对记者称,下调分期金额上限主要是为了满足信用卡新规的监管规定,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也是为了再次规范信用卡使用,避免大额资金流入股市、房市或者被“以卡养卡”利用。

他进一步提及,对于银行而言,短期内或会出现盈利降低现象,但长期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对持卡人而言,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比如大范围借贷过度消费引起的个人负债提升等;另外,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代还平台亦会受到影响,周转资金减少或会带动坏账率的提升。

变“分期手续费”为“分期利息”

在调整限额的同时,银行持续优化分期息费的展示。信用卡新规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并且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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