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一通知是自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以来,关于信用卡监管又一全面详细的业务规章。
当前,信用卡发展中存在增速持续下降,服务质效有待提高;潜在金融风险呈现抬头趋势,经营管理过度“指标化”,消费者保护存在缺失等问题。《通知》的发布,对于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提高商业银行服务质效、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金融业务获得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卡策略和授信策略
第一,强化信用卡发卡及授信业务管理。此次《通知》的发布,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卡策略和授信策略,避免过度发卡和过度授信行为,引导持卡人理性消费和科学消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通知》提出了若干重点要求,一是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经营管理,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特别是提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从导向上避免过度营销。二是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卡片认定为长期睡眠信用卡,要求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如商业银行发生超比例情况则会被要求停发新卡,同时银保监会还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三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四是正式以监管文件形式要求落实“刚性扣减”,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本机构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五是营销人员统一管理,避免非规范发卡行为,要求未经银行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第二,加强分期特别是现金业务管理。长期以来,分期业务带来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已成为各行信用卡中心的首要收入来源,客观上各行均有主动提高分期业务规模和利率的冲动,因此诞生了未出账单分期、自动分期、现金分期等等模式。加之商业银行具有提高业务实际成本的需求,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通过增加或变换收费科目、前置收费时间、多样化还款方式等手段,也可以达到增收的目的,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由于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或自身金融知识匮乏,导致在无意中选择了不利于本人的业务模式,加重了融资成本。
本次《通知》要求,银行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需要独立申请和审批,并以简明易懂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混同或者捆绑签订。对于分期业务期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并严格控制属于行业焦点的现金分期业务,要求单个客户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于收费水平,要求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对于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应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从而杜绝了“砍头息”等行为。
第三,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自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快速增长、线上消费快速发展以来,为提高业务规模,信用卡行业在发卡营销和业务拓展中,也不断加强和互联网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对于部分中小银行和后进入者,通过与互联网平台或拥有大规模客群的机构合作导流,已经成为快速发卡和提升规模的重要手段。但是上述业务开展中,由于急功近利和各方数据模型的差异,这一合作模式在银行端暴露出高风险和高不良问题,在客户端则存在侵害客户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的问题。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核销业务办理时均需要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对合作推广的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和总授信额度分别设定25%和15%的上限;将合作机构的合作范围限定于主营业务服务。
另一方面,近年来由于业务规模和发卡量不断扩大,各行信用卡业务不良额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各行自身的清收力量已难以对不良资产做到“全覆盖”和及时清收。因此,委托外部机构,以电催、上门、诉讼等方式清收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在这一模式下,由于催收业务本身的敏感性和合作机构良莠不齐,信用卡业务成为各行投诉的“重灾区”,而涉及催收的投诉则占据了多数比例。此次《通知》要求银行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并做好信息公示。
第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