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针对有媒体报道“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的问题”一事,证监会方面回应称该报道为不实消息,表示“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
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针对薪酬制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事实上,以头部外资投行为例,其薪酬制度也是在具体监管和规则之下,同时,其薪酬构成也是以基础薪酬配套递延奖励、股权激励等多种办法结合下的多元化薪酬结构。
中金公司研报显示,以摩根大通资产管理欧洲、中东与非洲地区业务条线为例,其在基础薪酬之上设有现金激励、留存股权、受限股票单位、绩效股票单位、递延现金奖励与强制投资者计划等6大类薪酬激励形式。其中,强制投资者计划(MandatoryInvestorPlan)专门针对基金经理、投资分析师等重点人才设立,销售等其他前台员工可自愿参加。该计划构建了与员工管理产品的长期投资表现挂钩的奖励机制,并要求员工将该项薪酬激励所得的50%继续投资于管理产品中。
同时,头部外资投行一些针对高管的巨额高薪发放或也存在实际困难。
就在今年5月,摩根大通CEO(首席执行官)一笔金额巨大的特别股票选择权奖励薪酬相关议案,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遭大多数股东反对。相关代理咨询公司建议股东们对CEO薪酬议案投反对票的同时,也指出首席运营官年度薪酬存在部分奖励过高的情况。该代理咨询公司称在相对业绩不振的情况下,向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提供过多的一次性补助,加剧了对公司高管薪酬计划的长期担忧,其指出:“股东应考虑过去9年间摩根大通表现与高层薪酬脱钩的问题。”
薪酬管理指引并无设置薪酬限额
近一段时期,证券、基金行业薪酬制度改革正处于市场高度关注之中。4月1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
随后,证券公司的薪酬制度方面,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同时,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5月31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公募基金方面,6月1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的薪酬管理指引“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其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多位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金融机构的薪酬制度市场化改革和监管指引并不矛盾,并不在对立面。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提到,从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的薪酬管理《指引》来看,其内核在于薪酬的平衡和平滑。“平衡平滑管理层和一线员工的薪酬差距、平衡平滑业绩大小年间的薪酬高低。由一次性、短期的现金激励为主的薪酬结构,向递延支付、股权激励的多元化结构转变。这有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进一步对记者提及,“短期高薪、短期过度激励易导致从业人员过度追求短期业绩、忽视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