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以来,票据市场利率“V型”反转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2022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形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上海票据交易所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前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票据市场透明度低、市场割裂等问题日益凸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时隔25年首次修订
完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约束市场存在的票据套利、票据非法集资等行为。
为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对支持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位大型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对记者坦言,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暂行办法》,票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金工具,也催生了银行“以票充贷”,叠加个别房企票据逾期,该市场亟待规范发展。
前述上海票据交易所工作人员坦言,经济下行压力下,信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增加,在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全,同时缺乏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可能性会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中信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肖斐斐认为,此次《办法》一方面是适应票据业务功能和性质变化而完善修订配套监管;另一方面亦是完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约束市场存在的票据套利、票据非法集资等行为。
多角度规范票据市场发展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在中信证券首席资管与利率债分析师章立聪看来,这一系列规定对票据业务全流程中的参与方均进行了相关资质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票据持牌化、规范化经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最近两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此举主要是限制信用资质较差的企业承兑票据。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提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国金证券策略高级分析师艾熊峰认为,这两个指标是新增的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控潜在风险,防止在信贷缺口较大的背景下,银行无止境地通过票据市场创造信贷规模。但目前这两项指标的设定,对当前的票据市场格局影响不大,仅会对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部分票据占比较高的小型银行产生影响。
另外,在艾熊峰看来,保证金余额指向的应该是保证金账户,不包含质押账户,对当前的票据市场业务整体影响有限,应对的还是未来的潜在风险。毕竟票据市场虽然是传统贷款市场的有效补充并能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大量开票的目的如果只是空转套利,对实体经济并无益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并不能得到有效改善。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此前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票发行最长期限为1年,产业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常通过发行期限较长的商票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名为支付结算工具,实则为绕过相关监管的变相融资。章立聪认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利益,还蕴藏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不少房企爆雷就是从商票违约开始的。新规可有效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保障票据业务回归结算工具和信用凭证的本源,保障产业链中议价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的合理权益。
章立聪指出,此前,由于票据原则上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因此贴现利率较低,在2015年牛市期间,不少企业利用票据融资款投入股市,而一旦投资亏损,相关票据若不能按时兑付,会造成信用风险,危及市场。而当票据贴现利率低于结构性存款利率时,则会引发机构利用票据贴现融出资金后,投入银行结构性存款等利息较高的产品赚取无风险利差,引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空转,严重违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初心。
2020年中,监管已经开始严控结构性存款规模,截至2021年12月底,结构性存款规模相较历史高点已经压降一半以上。章立聪认为,此次加强票据市场的信息披露,可从票据融资端有效避免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承兑贴现和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