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天,为了这一历史性时刻,中国进行了长达15年的不懈努力。
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加强金融服务业开放成为履行中国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拉开大幕。
至今,中国加入WTO已经2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二十年来,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
二十年来,依靠“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指导方针,在中国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的同时,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毋庸置疑,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从一个金融弱势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金融大国,并稳步迈向金融强国。
实际上,我国整体上已经充分地兑现了加入世贸承诺。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指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协议承诺,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拓展了,并且在2017年底以来实施了扩大金融开放的新举措,肯定了我国在扩大金融开放方面做出的较大努力。
金融业持续对外开放
从银行业来看,“入世”以来,中国积极履行银行业开放承诺,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理清金融业开放思路,推进我国金融业有序开放,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命题,对我国巩固和发展对外开放的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机构的开放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着力点。从银行业来看,“入世”以来,中国积极履行银行业开放承诺,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12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拥有相同的业务范围;2006年,我国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基本取消了外资进入中国的地域、客户、业务上的非审慎限制,银行业实现了全面的开放;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另外,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根据《2020外资银行工作报告》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共有来自5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全球六大洲均有银行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了946家,资产总额达3.78万亿元,较2019年末同比增长8.57%。2020年新增的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13家。
中国银保监会国际部副主任卢巍坦言,中国加入WTO的20年来,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主动开放市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已经宣布三轮共34条新的开放措施,并主动回应外资银行发展中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环境。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从未停止。
关于证券业,由于“入世”过渡期只有3年,2002年证券业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2002年1月8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机构可在境内设立合资公司;2002年6月,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过渡期结束后,证券业进入自主开放阶段,开放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股比限制。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内地同港澳开放合作成为证券业扩大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申港证券作为内地与香港合资的首家全牌照券商在上海自贸区开业,而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首家外资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也顺利获批,标志着CEPA框架下的证券业开放推进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放开了外资对于公募、券商、理财、保险资管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参股持股比例,特别是允许外资控股国内资管机构,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
2020年4月1日,国内正式放开对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8月29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贝莱德基金获核准设立。除了贝莱德,目前已有路博迈、富达、范达集团、联博、施罗德等外资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公募基金公司。
2021年8月,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成为中国第一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摩根大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持有子公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100%股权。
广发证券分析师陈福认为,外资加快布局中国公募等资管行业,一方面展现了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强劲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体现。
关于保险业,原保监会于2001年12月颁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002年,《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对与WTO原则和“入世”承诺不符的条款进行清理。200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