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收益互换业务
时间:2021-12-06 16:40:43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中证协表示,自2012年试点以来,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券商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业务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则已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中证协在充分吸纳行业相关合理意见建议后,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交易商管理。明确券商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

二是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交易对手方应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20%的,应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

三是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券商应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

四是强化风险控制。券商应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完善合规管理,健全对冲交易监控机制。

五是明确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不当宣传推介、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等禁止性要求。

六是加强业务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细化交易信息报送和监测监控要求,明确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措施。

七是明确过渡期安排。明确在1年过渡期内,券商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存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

中证协表示,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将加强收益互换业务培训,指导中证报价强化业务监测监控,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持续督促券商规范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引导券商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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