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时间:2021-10-14 16:08:16来自:财经网字号:T  T

财经网金融讯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三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四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五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要求其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下为办法原文: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持股行为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或保险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取得股权,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备案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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