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充分吸收了十多年来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在声誉风险管理领域的经验,从声誉风险的概念、管理原则、管理技术、管理要求等各方面都进行了完善,条文也从13条增加至30条。从商业银行适用新规、提升管理的角度来看,《办法》重点从法律效力、治理架构、管理方法、处罚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办法》的推出,是监管部门针对声誉风险实践的新动向而进行的优化与创新,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声誉风险管理的体系,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
何为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机构负面评价的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声誉风险的一些特殊属性导致商业银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
一是声誉风险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利益相关方繁多且复杂,从各种因素和角度出发都有可能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这也导致银行对于声誉风险往往不知从何处着手、从何处防起。对于一些以前流程中不曾出现过的复杂事件,如何正确处置,商业银行往往没有应对经验,处置起来容易采用单一、粗放的管理风格,容易激发矛盾,提高声誉风险处置的难度和成本。
二是声誉风险难以衡量。目前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都可以通过模型或计量方法进行度量,而声誉风险是一种无形且抽象的风险类别,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字在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除此之外,其诱因与来源的复杂多样性,也导致我们很难将其进行量化分析。难以衡量则导致部分银行对声誉风险的认知存在侥幸心理,疏于管理,直至引起社会舆论和监管关注后才开始介入,很容易引发舆论风险。
三是声誉风险具有衍生性和伴生性。商业银行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八种风险。声誉风险与其它风险有着互相影响的因果关系:当其他风险一旦出现变成既定事实,必然会引发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可以说声誉风险是其他风险的发展结果,其内在是相关联的,这也增加了声誉风险的管理难度。
尽管在管理上存在难度,但对于银行等外部性明显的金融机构而言,良好的声誉是其生存之本,是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乃至整个信用体系的保证。当声誉较好时,利益相关方持续对机构产生信任,这样一个循环上升的过程能够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资源;反之,当声誉风险引发时,这样一个下降的循环过程就会对金融机构的未来潜在经营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严重时将会导致信用体系的崩塌。这不仅会使得银行遭受巨额的赔偿和监管处罚,同时也会引发公众对于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质疑,给银行的形象和市场价值带来难以估量的潜在损失。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已经将声誉作为监管的重要部分,明确要求机构须有效评估金融机构的声誉状况,指出声誉风险是监管者在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
监管规则的优化与完善
就宏观经济分析角度而言,当前形势复杂严峻,风险暴露加剧,事件频发,金融机构声誉风险越来越受舆论关注和高度重视,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今年《办法》的出台,本质上是适应了当前舆论传播环境对金融机构带来的舆情挑战,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面对未知风险、次生风险的约束力。
首先,《办法》的出台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比较此前出台的《指引》,这次规定从“指引”变为“办法”前后区别很大,显示金融机构声誉风险方面的监管正在增强。《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新规对前置化、全流程管理提出了全新要求,此时提出声誉风险管理新规,既是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创新,也有利于提升业内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办法》将要求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且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这样商业银行声誉风险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内控和服务流程问题,而是涉及到风险评估、监测、研判和处置等形式的全流程管理。由于声誉风险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必须对声誉风险的前瞻性研判、日常监测和处置机制等进行科学规划,以区别于一般的风险管理,为其搭建一个能够及时处置、化解风险损失以及有效联动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生态。
第三,《办法》强调声誉风险管理的常态化建设要求。《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从上述要求来看,声誉风险管理对于银行而言,应该成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