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引》将有力维护市场“三公”。
《指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五种不当入股情形,包括“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若属不当入股情形的应予清理。三是强化审核监督,证监会对相关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五种不当入股情形中,较有约束力的应是“入股禁止期内入股”。所谓入股禁止期,《指引》规定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事实上,《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指引》或遵循了该条规定要求,从入股时间认定“不当入股情形”,简单易行、约束力较强。
《指引》约束的离职人员也包括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既约束会管干部,也约束一些非会管干部。
《指引》还明确新老划断要求,《指引》发布之前已经离职的证监会系统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核查说明。此类干部在禁止期入股是否属于《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的“营利性活动”,值得探讨,或应进一步规范;另外此类干部若存在其他四种不当入股情形,按《指引》规定也需清理。
指引的《出台》,将极大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入股行为,有力遏制个别离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余温进行寻租,切断证监系统人员与市场主体的不当利益关联,由此反过来也可进一步增强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刚性;这既有利于防止个别人员违规致富,也有利于确保IPO发行审核注册工作的公平公正、营造IPO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意义极其重大。
值得思考的是,个别离职人员通过入股拟IPO发行人之所以利润丰厚,关键还是二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出现一定问题。离职人员若以极其明显的异常低价入股,利益输送嫌疑过于明显,很容易被各方所质疑,这种方式较难操作。而以接近时价方式入股比较可行,但现在的二级市场,仍一定程度存在炒新炒小炒差现象,仍存在庄家操纵、个别主体为庄家当接盘侠等行为,这导致新股IPO上市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一定的股价泡沫,由此在IPO之前入股一般都有暴利可图。
目前二级市场一些老股只有几倍、十几倍市盈率,假若新股上市后估值与这些老股基本看齐,新股没有二级市场额外赋予的泡沫,那么就可倒逼IPO之前的入股行为也基本属于纯粹的投资行为,利益输送很难借道行之。
也正是因为二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的估值体系,市场估值体系较为混乱,一只个股可以平白无故享受几百倍市盈率估值,那么借此混乱估值体系,个别主体利用所掌管的资金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得以成行,庄家借估值意识混乱局面、以题材概念进行操纵割韭菜也比较容易。
由此,打击庄家市场操纵、打击慷别人之慨的伪市场主体利益输送行为,整肃二级市场风气,营造公平公正的估值体系,应是当前证券监管工作发力的重点方向。如此一来,对规范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维护市场“三公”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