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今天上午举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地方金融组织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的义务。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