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
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40号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
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特点,承认和尊重公司治理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探索建立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公司治理监管方略。
四是坚持统筹推进。充分认识公司治理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注重完善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按照急用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三年行动期间合理安排、科学分配工作任务。
(三)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率先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二、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党组织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020年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中,重点关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情况。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特别是相关中小机构,结合中央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结合机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管层作出决定。
2021年、2022年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方式和路径。研究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机制。探索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作为对属于相关机构党委班子成员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相关评估指标并适度提高权重。推动相关机构党组织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积极支持职代会和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三、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
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起常态化的公司治理评估工作机制。今后要持续做好评估工作,逐步完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行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通过评估,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公司治理情况,推动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薄弱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2020年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平衡和组织保障,压实评估责任,严把评估标准,强化问责处罚,进行适度披露,推动问题整改。要将公司治理评估与当前正在推进的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改革重组、风险处置等工作结合起来,将评估切实作为提升监管质效的重要抓手。
2021年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要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与创新试点、业务准入、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置等工作挂钩,确保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利用,切实提升机构对健全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机构严格制定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方案,推动难点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