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临近,并有望取代原专属代理门店、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相关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8月19日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向各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8月28日。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该模式着眼提高保险一线销售人员收入及稳定性、激发创新创业热情,着力破除组织层级、引导扎根社区乡镇,有利于推动保险营销体制变革和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有助于推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这一模式引起了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行细化,涉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定位、条件要求、保险公司责任、监管重点等问题。《通知》意见稿包括7个部分共26条。
明确个人独立代理人定位
根据《意见稿》,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破除组织层级,不得隶属任何保险营销团队,也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仅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直接计算佣金,不得给予组织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独立个人代理人应满足三方面条件
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条件标准上,意见稿规定了三大方面:
一是应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是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三是应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
此外,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管理。比如,严格执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同时,保险公司要督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遵守业务行为规范。制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组建销售团队、变相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引导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理聘请辅助人员。聘请辅助人员不得超过5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设定保费业务标准和考核要求。管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行为。
对失信或严重违法违规者强化社会公开
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事项正式启动后两个月内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
银保监会依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信息公众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
银保监会严查保险公司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方式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履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银保监会着力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行为监管,查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