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条例8月1日施行 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信用环境建设
时间:2020-07-28 16:19:37来自:证券时报网字号:T  T

地方金融立法正在多地开花结果。

7月27日,浙江省召开《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对8月1日即将施行的条例进行解读和培训。《条例》有鲜明的浙江特色,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大方面,为地方金融管理建章立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由中央集中统一监管。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近些年,地方政府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浙江省是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中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积聚的情况,金融领域脱实向虚的现象也较为突出。

首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单独成章,凸显了浙江对金融回归本源的重视。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

浙江省深耕金融科技多年,该独特优势充分体现在未来金融创新和监管中。《条例》指出,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浙江省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挑战,此次条例提供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支撑。2012年,国家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作为试验区一项重要任务。温州市探索形成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对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条例》将上述做法予以确认并在全省推广,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比如在“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等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当事人履行备案和还款义务,如金融机构应当将履行备案义务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将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作为良好信用信息,政府对履行备案义务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等。

在信用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值得称道的是,《条例》在全方位有效监管方面做了四大具体规定。规定包括:一是加强准入监管;二是细化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措施;三是强化日常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接入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经营信息;四是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创新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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