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讯,为建立健全个人保险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和实名信息种类、将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明确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和查验要求、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和强化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
首先,《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办理的保险业务,并明确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其次,《办法》规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等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对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实名查验。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同时,《办法》明确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和查验要求。《办法》明确,查验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查验内容包括确定人证相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两个方面。
查验流程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首先根据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确定人证相符,之后将身份证件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
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此外,《办法》对电销、网销等非现场办理业务以及委托代办、特殊业务等情形的实名查验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实名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实名信息安全。
银保监会强调要强化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附:《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个人保险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
第三条自然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的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第七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
第八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