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层面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
时隔三月,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联席办公室”)组织对滴滴出行、高德打车、曹操出行、首汽约车、阳光出行等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公司进行约谈。针对部分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随意调整运营规则、侵害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问题,约谈提出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司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等六项要求。
此次约谈由联席办公室组织,该联席会议以交通运输部为牵头部门,由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与单位组成,可以看出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在交通运输领域正在实践中稳步落实,符合当前对于平台经济开展常态化监管的趋势。
网约车行业变化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迎来了较大的变化。在网约车平台层面,以自营平台为主逐步向聚合模式转变,平台数量激增,在2021年滴滴停止新用户注册后,美团打车、T3、曹操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大力抢占市场,腾讯、华为、高德、抖音等平台则纷纷推出聚合出行服务;在网约车行业服务层面,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车辆运输证颁发数量持续增长,而全国网约车总订单量则呈现下降趋势,多地相继发布网约车饱和预警,网约车市场供需出现失衡态势。
网约车作为当前出行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约车平台承担着灵活就业、交通运输等多种职能,保有较大数量的网约车驾驶员与乘客用户,故网约车平台负有一定的准公共管理的职能。这也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只有多维度、立体化的监管才能够适应网约车行业涉及市场竞争、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等多领域的特点。
但同时,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也会带来过度监管的隐忧,给平台企业合规带来负担,例如,约谈要求第五项提出严把司机和车辆注册关,加快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聚合平台公司要严格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这项要求一方面延续了重视对乘客合法权益的保护监管态度,另一方面也回应了网约车市场中运力饱和与不规范经营的问题,但如何进行核验,需要平台把关到何种标准等问题皆没有详细规定,可能会加大网约车平台的合规成本。因此,如何把握好网约车平台常态化监管的维度与尺度值得关注。
建立健全透明的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出“要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7月24~25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召开,会议强调,“牢固确立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指导方针,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透明的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网约车行业常态化监管应当从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市场竞争、社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三个维度开展,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从市场竞争层面来看,面对网约车市场渐趋饱和、网约车供应过剩、供需失衡的市场现实情况,部分网约车平台和聚合平台通过“一口价”“特惠价”等进行低价营销方式,一方面涉及价格违法行为与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平台将压力转嫁至网约车司机,设置较高的抽成比例,导致司机收入难以保障。
对此,从常态化监管的角度来看,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供需关系变化导致的正常价格调整不应强制介入,给予市场自我调节的空间,仅有在市场秩序被低价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司机权益受到侵害、市场难以进行调节时介入,并采用动态监管机制监控市场动态。面对当前网约车市场出现的聚合打车的新模式,其能够进一步开发用户,增加平台流量,提高用户选择,优化资源配置,逐渐成为网约车行业发展的新动力,但聚合平台涉及多平台,自然也产生了利益分配、权责划分等新问题,面对用户投诉等情况往往难以有效解决,此时针对聚合平台的监管则需要平衡鼓励新模式发展与引导聚合平台规范发展之间的关系。
从民生保障层面来看,近年来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裁员优化频繁,失业率长居高位不下,而在之前的网约车行业高速发展时期,进入市场门槛较低,运营时间自由,使得大批灵活就业者进入网约车行业,该行业成为了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重要行业。因此在民生保障层面,常态化监管应当重视网约车行业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单纯调整抽成比例只是较为单一、临时性的调节措施,应当建立多层次、常态化的综合性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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