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合规|多地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监管:设置"负面清单",明确依法"先行赔付"
时间:2023-05-08 19:29:59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交通运输部相关数据显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3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7.16亿单,环比上升9.7%。其中,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环比上升16.9%。这意味着,由聚合平台完成的订单量占总量的27.51%,已超过四分之一的份额。

“流量”与“运力”一拍即合,高效匹配供需,聚合平台搅动市场风云。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合规进程加速,聚合平台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应承担怎样的角色?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权责如何划分?

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在地方层面,已有济南、广州、天津、合肥等地先行先试,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征求意见稿,促进聚合平台规范健康发展。其中,设置“负面清单”厘清聚合平台运营边界、明确聚合平台安全管理责任等等,在监管思路中得到强调。

厘清边界:设置“负面清单”进行差异化监管聚合平台通过汇聚多家网约车平台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一键全网叫车“的服务,又被称为“平台的平台”。其与网约车平台处于网约出行交易链路的不同环节,如何避免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五部门《通知》划出了聚合平台的“三不得”,即“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分析,网约车的定价权应归属于网约车经营者,因此,网约车运输服务的价格,应由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自主制定,聚合平台如果以“指导”、“建议”等名义进行干预,涉嫌取代网约车经营者的身份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另外,直接开展车辆调度或驾驶员管理符合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构成要素或要件。

因此,从是否参与车辆调度方面看,如果聚合平台直接向司机端App发出车辆调度指令,通过在司机端App展示和播报路线,调度司机驾驶车辆按照规划路线接送乘客,则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从是否参与驾驶员管理方面看,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桥梁,不应越位直接参与驾驶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司机服务考核、对司机设置评分体系、实施司机封禁、直接向司机账户发放活动奖励,并以司机奖励为抓手,发起运力组织活动等,因为以上行为均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范畴,网约车聚合平台一旦参与同样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层面也已做出行动。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官网,在今年1月举行的河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河南省人大代表王文涛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约车聚合模式监管,防范聚合平台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建议》。他指出,鉴于目前聚合平台服务关系的复杂性,已经暴露出司乘投诉维权难、行业合规推进难、交通执法监管难等问题。原因在于部分聚合平台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假借聚合之名,行网约车经营之实,并逃脱承运人主体之责。

王文涛在建议中写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部分聚合平台以自身平台的名义为合作网约车平台招募驾驶员、直接开展乘客和驾驶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奖励补贴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进行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网约车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等,已明显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的范畴,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属于“假聚合”。

他建议,修订网约车监管政策,设置聚合平台“负面清单”,一旦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具有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范畴的行为,则涉嫌变相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处以相应罚款,促进网约车经营更规范、管理更有效。

4月,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任何企业不得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行为:接入不具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企业向乘客提供服务;以聚合平台名义为所合作的网约车企业招募驾驶,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直接开展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直接开展乘客和驾驶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拼车等形式代替乘客选择网约车企业提供报务等;直接调度或控制运力,向驾驶员发布派单、车辆调度等指令、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通过奖励补贴等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直接收取乘客费用并实施分配;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企业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将接入的网约车企业发票混开、混用、开具出租汽车行业以外类别的发票。

此外,《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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