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住建厅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面向社会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旨在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办法修订实施前,按原《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未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修订实施后3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在本办法修订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视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根据指导意见,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文规定,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未允许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前,工程担保公司不得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