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时间:2023-05-25 17:52:02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水利部5月25日消息,5月19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其中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全文如下: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提出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应当依据相关法规确定。

招标人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约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等协商确定结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概算中计列的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在造价编制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

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法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者核定的设计概算。

由于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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