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2月22日|北京住建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开发企业支取监管专户内资金,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会同资金中心监督监管专户内资金使用。(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三)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