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2日专讯》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规定,并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等情况详细说明。《办法》即日(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其中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具体为:建筑高度100米或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以下,开工期限1年,竣工期限3年内;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1.5年内,竣工期限3.5年内;大于10万平米,开工期限1.5年内,竣工期限4年内。同时,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4.5年内;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5年内;大于10万平米的开工期限为2.5年内,竣工期限为6年内。当中,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或以上,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开工不予延期,竣工只可延期1次且不超过2年*
《办法》并列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土地使用权人如要申请竣工延期,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处置后延长竣工期限,不能因企业自身原因再次申请竣工延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按原供应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竣工逾期,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竣工逾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须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属于政府行为导致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开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