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1日专讯》武汉市公安局优化落户政策,调整四项相关条件和办理规定目前已正式实施。有关措施包括: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市内购买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即可申办落户。原「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和「购买中心城区商品房落户」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自有产权住房落户」业务。
另外,取消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的婚龄限制,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政策,只要已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为该市户籍,在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非该市户籍的另一方和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即可申请落户。
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满1年的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可申请落户。
与此同时,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