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8日专讯》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建局联合发布《通知》,8月30日至年底买新楼,可用公积金首付。
《通知》指,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馀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用于支付首付款。《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