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放购房契税补贴,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
时间:2023-07-19 18:04:29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7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在促进居住消费方面共有6条措施。一是发放购房契税补贴,补贴对象为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补贴标准按照家庭生育的子女数量分为3个档次: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的、生育2个子女的、生育3个子女(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的50%、80%、100%进行核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是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对在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缴存补贴、租房优惠等相关支持。

三是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

四是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

五是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并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六是面向省内各州市、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城市品牌宣传,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调控开发供应

(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四)停止执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自然资规联〔2021〕13号)中第十一条、十七条关于“办公用房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间”及“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间”的规定,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二、强化要素保障

(五)需整合零星用地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零星用地整合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或者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确保在项目规划核实前完成零星用地整合。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技术审查必备要件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将规划方案第三方技术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八)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应将解除土地抵押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一)持续推进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