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5日专讯》官媒《南宁晚报》报道,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办法》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
*预售所得款项须存入监管专用帐户*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并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帐户开户银行应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
《办法》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可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原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已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