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17日,深圳就《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四个规章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深圳将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购房者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市住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全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20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5.《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关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关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级部门职责】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和配套政策;指导、监督各区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屋建设及市政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