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禁止群租,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自明年2月起施行。这是继北京之后,第二部出台的地方层面住房租赁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明确街镇应当对此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定期组织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街镇应当加大对「商业办公用房、厂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查处和整治,对在整治期间尚有承租人实际居住的,应当纳入基层治理范畴。同时,要完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出租人不得强逼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条例》还明确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要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需持卡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实行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该帐户。此外,《条例》对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