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土地超市”制度的实施意见,统筹将政府已完成收储的土地,符合规划和“净地”要求的批而未供土地(不含划拨供应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依法有偿收回、无偿收回且具备新供应条件的土地(含闲置土地),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城中村、城郊村)和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纳入“土地超市”。适时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供而未用土地和其他土地也纳入“土地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