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3日专讯》发展局公布,将优化政府收地清拆项目下为土地业权人及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补偿安排。土地业权人的特惠补偿方面,把「特惠分区补偿制度」的四个级别合并为两个级别,分别为「第一级别」,适用于发展用途所需的土地,例如新发展区、房屋、经济发展用途以及相关公共设施,补偿金额订于现行制度的甲区补偿水平,以及「第二级别」,适用于非发展用途所需的土地,包括乡郊改善及保育用途,补偿金额订于「第一级别」的一半。
户外业务经营者的特惠津贴方面,「露天与户外业务经营者的特惠津贴」对有关业务经营者最短营运年期的资格准则,由在政府进行冻结登记当日前营运不少于七年修订至不少于两年,以及取消可获计算津贴额的露天场地面积上限,但地政总署日后计算津贴额时,保留权利就可疑个案扣减不属实质经营的面积。
发言人表示,在日后的两级分区补偿制度下,位处新发展区以外因发展用途被收回土地的业权人,将会获发与新发展区内发展项目同等的「第一级别」补偿金,相对于未合并补偿级别前新发展区以外的发展项目一般所获的乙级补偿金,补偿金额将增加六成。非发展用途被收回土地的业权人,将会获发「第二级别」补偿金,相对以往乡郊改善工程一般所获的丙级补偿金,补偿金额将增加两成。
至于户外业务经营者的情况,发言人表示,特惠津贴的原有审批条件或令部分受影响的业务得不到适切的金钱援助以应付迁出开支及收地清拆带来的影响。缩短冻结登记当日前的最低营运期限是与寮屋住户申领现金特惠津贴的最低居住期限看齐,放宽可获计算津贴额的露天场地面积上限是为反映个别业务经营者的情况。
发展局将于下周二(10日)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并计划于本月底或下月初寻求财委会批准,如获通过实施日期将追溯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