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日前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也在废止之列,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实际上,重庆市已于2017年对上述房产税政策作过修订,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因此,废止重庆2011版房产税试点办法并不影响重庆继续征收房产税。
此前,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重庆市决定于2011年1月28日起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试点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试点采取分步实施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2017年1月17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政府令第311号,宣布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彼时,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曾表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炒房”牟利增加了自住购房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居住购房的权益。此次房产税政策调整就是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出台的应对措施,将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的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