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驻沪记者林雯婕28日上海专电》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银保监上海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自明年1月1日起,上海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在上海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用于收取租金、押金等交易资金。该帐户资金不得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他经营性资金混用、不得支取现金,该帐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细则》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帐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贷款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帐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及以下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释放。
此外,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应当以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为准。承租人租金、押金的退还,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明确退还金额,报备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后,承办银行按照金额退还。
若住房租赁企业不按约定向承租人退还租金、押金的,承办银行可直接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租金、押金。如提前释放的资金涉及退还,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使用监管帐户外的资金承担支付,不应动用监管帐户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