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加快推进危旧住房改造,含翟东小区、省直宿舍改造等试点项目
时间:2021-11-18 16:54:49来自:乐居财经字号:T  T

乐居买房讯据乐居买房消息,2021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21]79号),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国有土地上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已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平房列入更新范围。文件同时发布石家庄市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试点项目名单: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部长令)、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128号市长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隐患“全覆盖、零容忍”要求,充分认识城市危旧住房更新工作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系统谋划、试点先行”的原则,蹄疾步稳推进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特别对现有D级危险住房必须全部腾空停用,能采取解危措施的立即进行解危,对暂时无法解危的要进行封闭管理,指派专人巡查值守,并采取技术监控措施,坚决防止D级危房住户重新入住和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结合国家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等,采取成片改造、加固维修和原址翻建等三种方式进行更新,鼓励采取成片改造方式,彻底消除居住安全隐患。

二、更新范围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国有土地上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已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平房列入更新范围。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要确定1个成片区改造的试点项目,进行先行先试,2021年12月底前开始实施,为全市危房更新工作的全面推动总结经验,探索路径。

三、更新方式

各辖区政府组织对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危旧房屋以及D级危险住房和平房区逐栋(排)逐户摸底清查,厘清危旧房屋的权属、现状,查明房屋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房屋结构、建造年代、使用功能、基础设施配套、经济价值等因素,充分征询居民意愿,根据实际确定后续更新措施。

(一)成片改造。对危旧住房集中区域可由辖区政府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方式进行改造,由市区两级政府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参与实施,采取异地产权调换、原址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进行安置,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政府指定的异地集中安置区安置。

1.选择政府指定的异地集中安置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异地调换房屋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按照等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换,贴近等价值房屋面积安置(10平方米内),不允许扩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按照房屋建安成本价格确定,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2.对选择原址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原址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照等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换,等价值调换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给予产权调换,贴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10平方米内),不允许扩套,不可分割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且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贴近面积安置后仍达不到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的,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3.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为鼓励居民早日搬离危房,在签约期限内,可按照搬离时间,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或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再给予奖励,具体签约奖励时间段由辖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加固维修。房屋所有权人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消除险情的,属单位产权房屋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属多产权房屋的,经征询房屋所有权人意见且90%以上同意进行加固维修的,由辖区政府或原产权单位(房改房)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灭失的由原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实施加固维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实施。待加固工程完成,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后可继续使用。

(三)原址翻建。对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住户改造意愿强烈、具备翻建施工条件的3栋(含)以下零星D级危险房屋,经征询房屋所有权人意见且90%以上同意的,可实施原址翻建,所需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原址翻建项目应不减少住房面积,同时要优化户型,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对符合日照、间距、退地界要求的,不增加套数,可适当增加房屋面积,但最多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15%。完成翻建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新建房屋实际情况为房屋所有权人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翻建项目不再核算小区整体规划指标,因优化户型、完善功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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