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据青岛住建局最新消息,《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1月11日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意见稿主要内容有: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
2、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或在建商业、酒店、写字楼等工程,可直接建设或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行全装修;
5、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6、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7、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二、发展目标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
三、拓宽房源筹集渠道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以及现有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情况,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等项目,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统计。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推动集体土地有效利用,缓解城市居住用地供需矛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积极推动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园区配套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结合城市更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化租赁企业利用腾空房屋等市场闲置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严格落实配建政策,住宅建设用地在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应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