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担保新规!太原明确"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使用细则
时间:2021-09-26 16:10:37来自:乐居财经字号:T  T

乐居买房讯近日,山西乐居从官网获悉: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重点提到“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开发商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需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通知表示: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03号),现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三、“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

四、“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管理期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后,且公积金中心为其购房业主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对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办结之日终止。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保借款人有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中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使用“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代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与公积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8日

以下是通知原文: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5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10项举措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就提到优化公积金贷款保证。

其中明确,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另外,7月15日,太原市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紧接着,在7月26日,太原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其中明确: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7)15号)计算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0.8倍。

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

三、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四、本通知自7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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