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安居北京5日消息,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各方维修责任,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外,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明确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原产权单位的维修责任。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