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7月25日发布“莞9条”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后,东莞又出台了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细则。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6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具体涉及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等多个方面。
其中,《通知》明确,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通知》五大看点
具体来看,《通知》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针对东莞7月的楼市限购、限转让新政的相关问题出台了政策细则。
基金君梳理了《通知》中的几大要点:
1、二手房在途交易认定须提供这些材料
《通知》明确,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在东莞市(以下亦可简称“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具体认定标准为:对于收付款主体,付款人需提供买方本人或买方近亲属或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收款人,卖方本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在转款凭证方面,需对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进行查核、确定或证明。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类似表述。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2、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在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通知》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3、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
《通知》明确,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分三个阶段:
(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完成网签,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4、关于商品住房赠与政策
《通知》对于商品住房的赠与政策有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725“莞9条”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
同时,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
5、强化相应监管
《通知》明确,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此前“莞9条”收紧政策
今年7月15日,深圳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堪称对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