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4月14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发项目交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期间商品房顺延交付提出五点规范。
具体包括,在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结束之后的开发项目,不属于受疫情影响顺延交付日期的情形,交付时间仍按合同约定日期执行,开发企业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延期交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在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后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要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根据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延期竣工等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日期。不得夸大疫情影响,随意延迟交付日期。
对开发项目确受疫情影响需要顺延交付日期的,开发企业要在确定日期后,主动告知购房人顺延交付日期,并向购房人说明顺延依据。如购房人不接受顺延交付,双方均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通知》还指出,开发企业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争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并指出,如不属于顺延交付情形的项目开发企业借机延期交付,且因不主动告知购房人引发投诉、上访的,经核实属实,将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该政策对疫情期间开发项目交付给予了规范,有助于防范各类开发商打擦边球,有效保障房屋按期交付和购房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