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政府24日晚出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明确自25日起,从用地出让、居民购房、住房转让、信贷税收四方面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其中,限售方面,苏州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即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