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3-09-01 17:27:39来自:中国证券网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坚持早部署、早排查、早整治,及时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作出部署动员,专门成立整治工作专班,指导推动各地把专项整治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抓。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严查严打,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当事人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2279342035)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注册的存续企业,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零售;煤气灶、抽油烟机、建材销售;危险货物运输。

2023年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存放有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通过网络购进“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80个,已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2023年6月27还在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当事人不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并公示了处罚信息。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在执法文书送达环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一并送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2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当事人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150953657)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注册的存续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对液化石油钢瓶进行检验。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依然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主观故意性明显,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项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中卫市局对当事人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作出了罚款5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3张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2年11月,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两处液化气充装站在液化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经过前期周密摸排,2022年12月6日,蚌埠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充装站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当场控制涉案人员18名,捣毁生产窝点2处、分销仓储窝点6处,查扣涉案货车5辆,液化气罐300余只,扣押伪劣液化气及原料50余吨,涉案货值150余万元。现场抽检液化气6组,检验结论全部不合格。鉴于涉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涉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