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市人民政府7月13日消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相关区政府和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开展了《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3〕4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8年有效期延长5年)修订工作。经组织评估并多轮征询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送审稿,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印发实施。《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提出,按照规定程序,将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110千伏、35千伏及配电网升级改造专项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区重大工程计划,并依法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市、区重大工程电力接入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依法适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
《若干规定》修订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进一步强化项目规划控制保护。一是扩大规划覆盖范围。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站(包括进站通道)等设施用地划定规划控制界线,明确相关要求。二是明确规划协调原则。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项目优先,且确保安全”的原则协调解决。
2.进一步强化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统筹落实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绿地占补平衡、工程渣土消纳等资源性指标。
3.进一步强化项目用地保障。一是强调结建站址同步落实。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明确需配套建设配电站、开关站的,应当征询属地电力管理部门意见,并将其提出的相关建设、维护等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二是支持提前开展土地收储。电网企业可商请属地政府协助对列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的拟建变电站用地,提前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储备等工作。
4.进一步优化电力架空线政策。一是厘清投资界面。对于电网基建工程,除明确不得新建架空线区域外,属地政府要求将新建架空线路建设方式改为电缆敷设的,应当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落实投资差额。二是明确线下拆迁职责标准。属地政府主张对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垂直投影范围内符合安全距离等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协议置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议置换工作,协议置换费由属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二、电网企业承担三分之一。
5.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一是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电力接入、电力迁改工程实施。二是电力接入、电力迁改工程主体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可作为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三是市、区重大工程电力接入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适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
全文如下:
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本市电网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
市、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应当把电网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体系,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稳步推进。各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
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交通、生态环境、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水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生态环境、水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
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站(包括进站通道)、输电线路通道(包括电力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设施用地划定规划控制界线,明确相关要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