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据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大蛋糕”中,我的数据权益是什么?我的数据权益将以何种方式得以保护?如果我的权益受到侵犯应该采取什么举措?
大家逐渐意识到,在一种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中,数据流通交易不可能走向繁荣。
数据权益保护,是数据要素市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是实现数据合规、高效、有序流通的前提条件,是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和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举措。
注重数据权益保护,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从而真正活跃数据要素市场,实现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未来,数据权益保护高地,必将是数据集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高地。
一、数据权益保护的复杂性
目前,无论是在法律体系,还是在学术界中,尚未对数据权益形成统一且权威的定义,但就数据权益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数据权益是一种“综合性”权益。
主流观点认为,数据权益是一种民事权益,其主要依据来自于《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被归类于“民事权利”一章,宣告了数据权益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益类型,但《民法典》并未对数据权益进行进一步清晰认定。从现有实际案例来看,数据权益的实现可以通过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隐私权保护等路径。
在企业层面,数据往往蕴含着商业秘密和巨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企业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路径来维护其数据权益。
数据权益还涉及公法领域。在数字时代,数字竞争力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定形式的数据集往往与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公民利益等具有紧密联系。
因此,数据权益保护不仅涉及私法,还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构建一套满足国家安全、战略及利益需要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使其具有相应的社会化和公权化色彩。
二、数据权益保护的现有路径
华为与腾讯的数据之争、菜鸟与顺丰的“物流数据”之争、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等。虽然,当前数据权益并没有专门的上位法进行详细规定,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尚不明晰,但是,关于此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从未停歇,在一片“混沌”中,大家也大致摸索出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主要分为依托传统权利和创立数据权利。
路径一:依托传统公私法权利实现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权益的形式多样,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清晰、固定、公平、高效的数据权益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困难。
高楼大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如果要等到专门的数据权利确定之后,再去谈论对数据权益的保护,那么数据要素的流通效率以及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程度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数据要素市场初期,我们应当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为目标,在事先约定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后,依托传统公私法权利维护数据权益,并将重心放在建立健全事后救济机制上。
如此,数据流动既不会在没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行进,又规避了数据权益的复杂性和事前明确数据权利的困难。由此可见,在没有建立专门的数据权的情状下,援引已有的相对成熟的公私两大法系来实现对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是一种现实选择。
具体而言,不提“数据权益”,而是将其分置为财产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传统公私法权利,充分运用民商事合同进行事前约定,并在侵害发生后援引我国《民法典》《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合同法》等进行裁决。实际上,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逐步证实了这条路径的可行性。
路径二:创立专门的数据权利体系
如前文所言,数据权益是一种综合性权益,传统公私法权利的确可以解决数据权益保护的部分问题,但传统物权的保护思路难以回应由数据特性引发的权益运动性和演进性问题。
另外,正如科斯所言,“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便不会存在有效的市场”。如果数据权益保护完全靠事后补救,忽略事前明确,极易引发“公地悲剧”,难以从根本上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感”和提升“信任度”,不利于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构建专门的数据权利体系,仍然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推进方向。国家数据二十条对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结构性分置的设想,即数据产权可以分置为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该意见的印发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国家正在研究探索为数据提供权利性路径保护,且已从国家层面为如何确定数据权利提供了政策指引。
诚然,不论是依托传统权利,还是创立数据权利,都无法百分之百地完美解决所有的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两种方式都具有其合理性,但也同时都存在各自的缺陷。
对路径一而言,传统物权的权利体系很难与数据及数据权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适应,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往往很难将数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