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6日专讯》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徵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力争到2030年形成每年3亿吨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意见稿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每年3亿吨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意见稿并提出,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设计产能不低于每年300万吨,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通过建设规模适度的储备产能,保持合理充裕的煤炭产能,确保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快速增产增供,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
*对产能储备煤矿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
此外,意见稿提出,将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根据意见稿,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