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投集团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2022年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内化肥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好保障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仍面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推动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和要素供应
(一)稳定化肥生产。化肥的稳定生产是保供稳价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内化肥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好2023年最低生产计划,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和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本地化肥生产企业缩短停产时间,努力开工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做到“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钾肥生产大省有关部门支持钾肥企业提高钾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钾肥自主供应能力。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组织做好化肥干线运输。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运输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铁路要积极调集运力,全力满足重点化肥和粮食生产集中地区化肥调运需求,重点向青海、新疆等钾肥生产基地倾斜运力,严格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公铁水等接驳站点要确保化肥高效集疏,优先协调保障化肥周转堆存用地用库、装卸用工、装卸设备和汽运车辆需要。各地要积极主动了解化肥生产企业运输需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畅通化肥末端流通网络。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化肥调入大省相关部门要支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加快备肥进销进度,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