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康董事会决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华商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认为恒康医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